滕州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滕州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华鲁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财保143号
申请人:滕州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市公路工程管理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3721719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华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胜利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094077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滕州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华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枣庄华鲁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薛城区国运花苑小区的车位20个。申请人滕州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滕滕州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华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枣庄华鲁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薛城区国运花苑小区的车位20个(编号为:A017、A018、A020、A023、A048、A055、A056、A058、A061、A097、A098、A099、A100、A102、A103、A104、A105、A106、A112、A113)。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滕州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石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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