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段本印、滕州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4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段本印,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滕州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市公路工程管理处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372171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民生路659号嘉汇大厦6层C区。组织机构代码:778417165。
法定代表人:蒋戈,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本印与被执行人滕州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滕州市人民法院依照(2012)滕民初字第38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段本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4)滕法执字第2152号)时,分别向段本印的债务人即本案被执行人滕州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相关执行裁定书。本案中,段本印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本院(2017)鲁04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据该判决书主文载明的数额,从二被执行人处共计执行工程款1602080.42元及利息424677元。该事实有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出具的《执行说明》、付款单据等予以证实。因此,被执行人滕州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段本印的经本院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实际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4民初2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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