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民初1080号
原告:滕州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枣庄华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胜利路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枣庄华鲁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鲁0481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枣庄华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14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枣庄华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石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