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40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鑫乾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1384417572。
法定代表人:晨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梅花山旅游景区内会信用代码9152020133744168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358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813823.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0538.00元,该案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201执4073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29日,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及网络资金可用资产数额等可供执行财产,其账户有其他案件冻结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情况,本院依法前往六盘水市车辆管理所进行手续查封,并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同时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权属信息,其登记状态为抵押、查封。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12月15日到其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1月4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知书》,2022年1月14日,本院与申请人沟通案件情况、征求意见、释明规定,2022年1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
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2022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及撤回评估拍卖,双方同意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并请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本院根据其申请按规定和程序办理,2022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全部强制执行措施,本院按规定办理,案件终结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201执40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