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恢420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33932638,住所地寿光市清河路1号。
被执行人:***远船舶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81753716G,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渤海大道以北府后路以南。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船舶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3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2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2022年02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2、2022年02月22日、2022年5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理财产品、证券、工商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6418.01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5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5月10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5、2022年5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形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0783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