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恢5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寿光市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33932638。住所地寿光市清河路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寿光市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仲案字(2020)第14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2022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2、2022年3月4日、2022年6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理财产品、证券、工商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银行账户2个,但实际冻结金额太小,暂无需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6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6月9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5、2022年6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形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20)第147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