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6858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羊田路以东洛兴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49378716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寿光市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清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339326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房 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