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绿美生态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酒泉市绿美生态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执1501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绿美生态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三奇堡村(水电处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5655376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工业园区味益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531267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绿美生态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902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酒泉市绿美生态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应收工程款后,向申请人支付51948元,现被执行人暂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波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