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02民初8154号
原告:张掖市润泉高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掖市润泉高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掖市润泉高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2.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原告经营的土地10亩,机井一眼;3.判令被告赔偿侵占原告土地4年期间的损失16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甘州区***滩土地开发、经营人。自2017年开始,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侵占原告经营的土地10亩,机井一眼。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土地未果,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996年,被告响应政府号召,本着对土地“谁开发、谁利用”的原则,在甘州区***滩开发土地440亩,并经原张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局颁发*****滩土地开发地理位置图。被告对开发的土地一直耕种、经营至今,不存在对原告开发经营土地的侵占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耕种的土地中10亩在其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范围,其耕种行为系侵犯原告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应予以返还。被告辩解自1996年起就对诉争的10亩土地和其他土地进行开发经营,诉争的土地包含在原张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滩土地开发地理位置范围内,不存在侵占原告土地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均系基于土地使用权明确情形的诉求,现案涉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双方均有一定的证据证实,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受理后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掖市润泉高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原告张掖市润泉高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