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润泉高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张掖市润泉高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10542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市润泉高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石岗墩滩。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润泉高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掖市润泉高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 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