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02执17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木子源商贸有限公司,住盐城市**方绿苑维也纳广场**幢**室,法定代表人:李强。
被执行人:江苏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住**京市鼓楼区**塘村**号**座**3,法定代表人:卞阿连。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木子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902民初742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盐城市木子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17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沈吉太
代理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