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执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宋伟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五塘村******
法定代表人:卞阿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蔡金安,男,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与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金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蔡金安、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地及财产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金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应通知各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斌
代理 审 判员 李兆勇
代理 审 判员 张生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徐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