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嘉峪关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甘0271民初1226号
原告嘉峪关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计807.5元,由原告嘉峪关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书记员 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