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财保10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嘉峪关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嘉峪关迎宾西路支行的存款4020000元(账户XX)。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嘉峪关迎宾西路支行的存款4020000元(账户XX),期限至2020年10月17日。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朱继发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