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271民初1286号
原告:嘉峪关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胜利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唐红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其钦,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峪关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40元,减半收取计20120元,由原告嘉峪关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白莲花
人民陪审员 张新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寇俊珊
书 记 员 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