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3执7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万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东街50号A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雅维,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金昌市体育局。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万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金中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金昌市体育局应承担案件款692794元、申请执行费9328元。2018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甘肃万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昌市体育局已全部履行所有债务,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金中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