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滨海园区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612民初8529号
原告: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100号(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滨海园区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滨海园区海盐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仇晓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翔,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滨海园区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1320163.05元;2.原告对案涉工程的施工项目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审理中原告已放弃该项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原告经招投标中标围垦南区绿化三标段施工项目。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与支付、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按协议与被告要求施工,按时完工。2014年7月21日,工程验收合格。2019年1月30日,围垦南区绿化三标段经结算,审计核定金额为5474163.05元。被告尚欠工程款1320163.05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欠付工程款金额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绿化工程三标段优先权被告方不予认可,一是绿化工程不好单独拍卖、变卖,二是原告主张的优先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1日,原告经招投标中标XX围垦南区绿化施工工程三标段,中标金额5935000元。同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5935000元;工期至2014年4月30日;进度款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在工程交(完)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的第12个月末进行第一次复验合格后付40%的工程款;第二笔工程款在工程交(完)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的第24个月末进行第二次复验合格后付30%的工程款;第三笔工程款在工程交(完)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的第36个月末(含审计完成)进行第三次复验合格后,在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2014年7月21日,工程经验收合格。2019年1月30日,围垦南区绿化三标段经结算,审计核定价为5474163.05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前两笔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1320163.0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完成施工,被告对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也已经进行了审核,工程款支付条件也已成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320163.0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故本院不再对优先受偿权问题进行评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滨海园区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320163.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3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682元(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