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民终29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10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08608970p(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12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计为99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魁
审判员田浩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2017)皖12民终2947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