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刘某与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现代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民终3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08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该公司总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系刘某父亲),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理人:武海英(系刘某母亲),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盐城市现代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47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满军,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盐城市现代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严重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陆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