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兆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建湖县公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夏正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肖兆芹,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96元,减半收取为4348元,由上诉人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治
审判员 张晨阳
审判员 谢超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