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878***与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878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同,盐城市亭湖区盐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08608970P,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100号(18)。
法定代表人:蔡兆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苗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俞建中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