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民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酒泉祁峰建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10225087N。
法定代表人:王中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明,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肃矿区军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9663XD。
负责人:刘凯,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酒泉祁峰建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峰建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3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祁峰建化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华宇建筑公司自愿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祁峰建化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3804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甘肃酒泉祁峰建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23元,减半收取11411.5元,由甘肃酒泉祁峰建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素兰
审判员 步全梅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