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2365号
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通渭路137号天银大厦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202093203。
法定代表人:王培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广,该公司职工。
被告: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肃矿区军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9663XD。
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被告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8元,减半收取计2254元,由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吉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