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玉门市耀秤机械租赁部、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1388号
原告:玉门市耀秤机械租赁部,经营场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黄闸湾镇黄花营村3组3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龚艳梅,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玉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磊,甘肃玉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肃矿区军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玉门市耀秤机械租赁部(以下简称耀秤租赁部)与被告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耀秤租赁部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耀秤租赁部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玉门市耀秤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计842.5元,由玉门市耀秤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刘运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娜娜
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