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3965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男。

原告***与被告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运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莹莹

书 记 员 王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