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3965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男。
原告***与被告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运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莹莹
书 记 员 王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