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3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朱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8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