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522执23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礼贤岕村桃花漾,组织机构代码:76960923-7。
法定代表人:虞炳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城佐营**,组织机构代码:13498865-9。
法定代表人:朱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州市中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2909554-2。
法定代表人:张亚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里如意里**构代码:24967869-3。
法定代表人:黄修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市中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9666216.1元,并已支付本案执行费用人民币75731.08元。申请执行人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