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1933号
申请人:***,住江苏省溧水区。
申请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兴东,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八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83553182X3,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古雄村**。
法定代表人:张家淼。
被申请人: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88659H,,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城佐营**
法定代表人:朱羢。
被申请人: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249824240M,住,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镇双拥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陈富明。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八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205959.77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八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205959.77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