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12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长***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塘岭社区黄桥大道以东(黄麻纺织厂内)。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
被执行人: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河滨路41号鼎业国际花园三期1402室。
法定代表人:管大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107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12民初1078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91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何子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