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丽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执保617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东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南京宝丽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大喜,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组织机构代码:91320111777038593C。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12民初5927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对被申请人***、南京宝丽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宝丽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界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房孝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