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管连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560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顾新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广明,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盱眙县工业园区新海大道38—7号。
法定代表人:祖兆忠,总经理。
被告:管连才,男,1964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管连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传明
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
人民陪审员  高 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