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30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玖,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祖兆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苏0830民初3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告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351499.83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余款151499.83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被告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12年8月28日至款项付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80%计算),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双方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其它无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邮件显示签收。之后,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祖兆忠高消费。
3、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2020年7月20日、2020年7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通过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6月28日,向盱眙县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他案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盱眙县桂五镇高庙民委会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原办公场所为租赁经营的,数年前搬离。现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电话形式将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355524.83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19)苏0830民初33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义务,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学雷
审判员  张晓玉
审判员  吴银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