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

**前与***、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执恢966号
申请执行人:**前,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楚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祖兆忠,经理。
**前与***、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8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前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经查均无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本院同时又向江苏省淮安市车辆管理所、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淮安市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作出调查令,授权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王立存调查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上述单位均回复未查到有关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及律师到二被执行人处,均未找到二被执行人下落及去向。本院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兴建
审判员  苗 顺
审判员  夏 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