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当执字第0045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二初字第0021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付案款161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8500元(已支付),余款7600元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215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同海
审 判 员  唐春华
代理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