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

***与祖启娟、**、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异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第三人:祖启娟,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博雅建设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博雅建设公司于2007年8月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40%、**30%、祖启娟30%,认缴注册资本的日期为2007年8月7日。2009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博雅建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认缴比例为***40%、**30%、祖启娟30%,认缴日期为2009年5月15日。故截止2009年5月15日,第三人祖启娟应足额缴纳注册资本600万元、第三人**应足额缴纳注册资本600万元,但第三人祖启娟、**至今均未足额缴纳认缴资本。
2010年3月2日,被执行人博雅建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增加的3000万元注册资本由被执行人***一人认缴。2011年8月19日,第三人**将其享有的被执行人博雅建设公司的12%(相应注册资本600万元)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祖启娟,但第三人**、祖启娟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就转让的股权价格进行约定。
本院认为,第三人祖启娟、**未足额缴纳认缴资本,且第三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转让其享有的被执行人博雅建设公司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祖启娟、**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祖启娟、**为(2020)苏0830执恢41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祖启娟、**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在6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6)苏0830民初22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沈代银
审 判 员 赵学雷
审 判 员 张晓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洪光
书 记 员 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