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3055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嘉峪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建设西路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9035338XC。
法定代表人:张学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嘉峪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65元,减半收取计823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戴吉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梦梦
书 记 员 赵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