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6614号
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嘉峪关市嘉文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常立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妮,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琦,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嘉峪关市建设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45元,减半收取10922.50元,由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