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民终8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关市建设西路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9035
338XC。
法定代表人:张学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玲,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关市嘉南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200013908827H。
负责人:边振恒,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涛,男,该委员会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剑宏,甘肃众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关市新华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200438
246005P。
法定代表人:周国庆,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女,该服务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就案涉工程价款重新向审计部门申请结算审计,待相关审计结果作出后,如双方存有争议,根据实际情况再另行诉讼。据此,上诉人**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96元,减半收取14648元,由上诉人**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陈江天
审判员     孟玉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郭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