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2455号
原告:**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关市建设西路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9035338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大塘玻璃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西向镇西向工业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MA46N4YH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大塘玻璃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2022年7月18日,**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51元,减半收取计3075.5元,由**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