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保714号
申请保全人:商河县鑫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6MA3Q7PWL8Q。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刘世凯。
被保全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746486X4。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可。
申请保全人商河县鑫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保全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一案,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366.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