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

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济宁梁运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财保141号
申请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玄帝庙街与车站西路交叉路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746486X4。
法定代表人:刘洪可,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梁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环城西路汇源大厦商务楼附楼3层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NAGNC67。
法定代表人:于洋,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梁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梁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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