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

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财保145号
申请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共青团路东秦庄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746486X4。
法定代表人:刘洪可,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A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5548138N。
法定代表人:万怀友,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8月15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