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

济宁汇金港务物流有限公司鱼台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1793号
原告:济宁汇金港务物流有限公司鱼台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经济开发区东陈湾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FDTGJ3M。
负责人:田素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雷、安守让,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环城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746486X4。
法定代表人:刘洪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汇金港务物流有限公司鱼台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宁汇金港务物流有限公司鱼台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宁汇金港务物流有限公司鱼台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汇金港务物流有限公司鱼台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8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2168元,由济宁汇金港务物流有限公司鱼台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大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房园园
书 记 员 张珂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