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

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济宁梁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保571号
申请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玄帝庙街与车站西路交叉路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746486X4。
法定代表人:刘洪可,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梁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环城西路汇源大厦商务楼附楼3层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NAGNC67。
法定代表人:于洋,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梁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2)鲁0811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梁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新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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