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6010号
原告: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49302737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共青团路东秦庄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746486X4。
法定代表人:**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8元,减半收取计1859元,由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现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