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艺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东艺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9财保9号
申请人:***,男,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代理人:***,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东艺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酒泉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东艺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不动产以及被申请人酒泉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个人农行账户(账号×××)内资金在总额1200万元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在1200万元保险金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东艺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及被申请人酒泉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个人农行账户(账号×××)内资金;
二、查封被申请人甘肃东艺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
以上财产在价值1200万元的范围内冻结、查封,冻结银行账户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董海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