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艺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东艺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9证保1号
申请人:***,男,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代理人:***,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东艺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酒泉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东艺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及收付凭证予以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甘肃东艺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2月28日(收取申请人土地款之日)至今、酒泉金地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4月22日(该公司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账册及收付凭证,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董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