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执行人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乐和东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3569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蔡劳人仲裁字(2022)9号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242.4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