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财保257号
申请人:常州德元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
区凤凰城3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IWJMNP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乐和东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3569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宣城爱家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路1号爱家华城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Q3FM2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德元架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爱家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德元架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爱家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支付宝账户)6255597.24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德元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爱家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支付宝账户)6255597.2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