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春城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春城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468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46号南京金融城3号楼21-23层。
法定代表人:杨喜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冰清,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8号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永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成军,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南京春城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67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万成明。
被执行人:万成兴,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杨兰,女,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万成明,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上述四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成军,男,1984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春城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万成兴、杨兰、万成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10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代偿款6496299.26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2.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3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及互联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扣划南京春城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436723.05元、***名下存款43077.82元、万成兴名下存款1914.18元、万成明名下存款3598.17元。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京汤泉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但该账款数额仍在审计当中,不具备支付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有玄武区××、玄武区××的不动产,均已设立高额抵押,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杨兰名下有浦口区××、××、××的不动产,系本院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南京市玄武大道××的不动产,本院已函至处置法院要求参与分配。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被执行人万成兴名下车牌号为苏A×××××、被执行人杨兰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现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1468713.22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660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圣祥
审判员  焦宜春
审判员  周庆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扬